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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保管技术人员资质认定
一、实施粮食保管技术人员资质认定的依据
(一)《中央储备粮管理条列》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规定;
(二)黑龙江省粮食局(黑粮农字[2005]89号)《关于做好粮食检验保管防治烘干技术人员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粮食保管人员资质条件
(一)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实际工作的良好身体素质;
(三)具备主要粮食品种感观检验基础知识和技能;
(四)熟练掌握国家粮食储存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粮食保管、防治、机械设备、仓储设施等使用方面的基础知识;
(五)熟练掌握粮情监控、粮情分析、计量等技能,具备一定的运用计算机管理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申请粮食保管人员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能证明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证复印件;
(二)县以上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过申请的相应专业粮食业务技术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近两年接受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技能考核合格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四、粮食保管人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核、认定程序
申请粮食技术人员资质的人员,要向省粮食局设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农垦总局及其分局粮食主管机构,下同)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省粮食局设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登记后,逐级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一)申请登记。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技术人员资质申请登记等工作,指定具体机构、人员作为省粮食部门设在当地的服务窗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具体服务工作。省粮食部门设在当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要对申请人提出申请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二)资质审核。省粮食部门设在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接受申请登记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粮食部门设在行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省粮食部门设在行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在收到省粮食部门设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上报的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省粮食部门设在市(地)、县(市、区)粮食部门的服务窗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单独统计,同时逐级上报,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对合格者,再按上述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三)审核受理。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设在行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上报的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作出受理决定。无论受理与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资质认定。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给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对给予资质认定的申请,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公开资质认定结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资质认定结果,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媒体上及时公开、公示,同时通过行署、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者本人。
粮食保管技术人员资质申请的登记、受理、审核、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办理地址
黑龙江省粮食局负责办理粮食保管技术人员资质申请的部门为局仓储处,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1509室,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及13.30—17.30,联系电话:0451-53609874,传真号码:0451-5360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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