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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

 

一、        实施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的主体及依据

    实施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的主体: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的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第六条“陈化粮处理实行定向销售,并严格审定陈化粮的购买资格。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部门组织陈化粮定向销售,并选择一些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企业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注明生产规模、年消化粮食能力、生产运营状况,以及购买陈化粮的记录栏),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企业凭资格认定书可参与本省(区、市)或跨地区陈化粮购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被认定企业要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承诺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做到所购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转让、不倒卖。如出现企业倒卖陈化粮的情况,立即取消企业今后购买陈化粮资格,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属于认定资格有误的,要追究认定部门的责任。”

二、        从事陈化粮购买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饲料、酒精生产企业;

(二)饲料生产企业年生产销售饲料2万吨(含2万吨)以上,年消化粮食1万吨以上;酒精生产企业年生产销售酒精0.1万吨以上,年消化粮食0.5万吨以上;

(三)只销售饲料和酒精成品及副产品,不经销原粮;

(四)连续生产两年以上(不含新注册企业),生产运营正常;

(五)企业信誉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省公布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开发扶持企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持有人;近两年来,没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问题,信誉好的企业。

三、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的饲料、酒精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验后返给企业)及企业营业执照正、副复印件各两份(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简介两份;

(三)证明企业信誉情况的有关证件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各两份;

(四)企业生产设备明细表(设备名称、数量及日加工能力)两份。

四、企业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可以亲自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三)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预申请。

   五、陈化粮购买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及认定

(一)申请受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要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对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可以当场修改的,要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要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二)资格审核及认定。申请受理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申请企业注册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陈化粮购买许可证》;

(三)公开许可结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的许可结果,要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媒体上及时公开、公示。

六、办理部门及地址

黑龙江省粮食局计划处负责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1604室,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13:3017:30,联系电话:0451536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