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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实施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事项的依据、条件、
程序、要求公开如下:
一、实施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的主体及依据
实施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的主体:黑龙江省粮食局
实施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
确认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权限的公告》
二、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色觉、味觉、嗅觉、听觉正常;
(三)熟练掌握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四)实际操作符合检验技术规程。
三、申请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能证明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证复印件;
(二)县以上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过粮食检验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近两年接受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技能考核合格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四、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核、认定
(一)申请登记。省粮食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服务窗口,负责接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情况进行登记。
(二)资质审核。省粮食局设在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接受申请登记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粮食局设在行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省粮食局设在行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在收到省粮食局设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上报的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省粮食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受理。省粮食局在收到设在行署、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上报的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作出受理决定。
(四)资质认定。省粮食局对受理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给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对给予资质认定的申请,省粮食局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公开资质认定结果。省粮食局对资质认定结果,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媒体上及时公开、公示,同时通过行署、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者本人。
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申请的登记、受理、审核、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省粮食局将单独统计,视申请人数等情况,提供集中技术培训服务,满足相关人员学习粮食检验知识和提高技术操作能力的需要。
六、申请粮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也可以直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粮食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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