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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公开如下:
一、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主体及依据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主体:黑龙江省粮食局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6日公布实施)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者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者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二、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3万元以上(含3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
(三)拥有或者通过租借计量器具和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资格。
三、申请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资格许可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三)证明拥有粮食收购资金的凭证;
(四)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拥有或者租借粮食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证明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委托书原件。
四、申请人申请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资格许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可以亲自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
(三)可以将有关申请材料直接送达;
(四)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
五、接受申请与审核工作程序
(一)接待申请人咨询,发放申请表;
(二)接受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初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正式受理;
(四)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实地核实);
(五)做出许可决定。
六、审核期限
对当场能够做出受理或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或许可决定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含二个工作日的实质性审核时间)内做出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
七、办理地址: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垦系统粮食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负责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部门为局农村处,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1505室,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及13:30—17:30,联系电话:0451—53609771,传真号码:0451---53601105,电子邮箱:E-mail:nongcunchu@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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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的结果
截至2006年3月末,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发放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4241件,其中:法人2374件,其他经济组织14件,个体工商户185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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