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零售许可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由省盐务局统一制作,并委托地、市县(市)盐业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当地盐业主管
机构核发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经工商、卫生部门批准的从事食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具备一定食品卫生标准仓储条件。
四、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供应的材料;
1、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盐业主管机构指定专人到申请单位经营场所现场调查核实,并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