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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批发许可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颂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2、《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三章,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第十五条,领取食盐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3、《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三、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四、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

1、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等级: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验收,被评定总表。

五、行政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2、省盐务管理局指定专业人员到申请单位经营场所现场调查核实。并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验收,评定企业等级。并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说明原因,退回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20个工作日完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