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中添加药物或其他添加剂许可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者其他添加剂,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其他添加剂的投资项目;
2、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
3、生产环境和条件必须达到卫生部门的要求;
4、填加的添加剂须符合GB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四、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商执照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采用标准依据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由国家海湖盐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化验单。
五、行政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食盐添加药物或其他添加剂申请表》;
2、省盐务管理局指定专业人员到申请单位生产场所、现场调查核实,并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
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材料齐全,符合标准,20个工作日完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