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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中添加药物或其他添加剂许可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者其他添加剂,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在食盐中添加药物或其他添加剂的投资项目;

2、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

3、生产环境和条件必须达到卫生部门的要求;

4、填加的添加剂须符合GB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四、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商执照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采用标准依据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由国家海湖盐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化验单。

五、行政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食盐添加药物或其他添加剂申请表》;

2、省盐务管理局指定专业人员到申请单位生产场所、现场调查核实,并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

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材料齐全,符合标准,20个工作日完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