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准运证许可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1996)第197号)第十八条: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
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运输准运证。
2、《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5令)第四章食盐准运证管理。
三、行政许可条件
取得国家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申请办理食盐准运证。
四、行政许可需提交材料
申请人出示申请书,说明食盐铁路、水路、公路运输计划、品种、数量、运输时间、发货单位,按规定内容
填写“食盐准运证申请表”。申请表格文本由省盐务局提供。
五、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食盐运输准运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省内运输食盐
的,由省盐务局签发食盐准运证。省外调入的食盐,由食盐发运省盐务局签发食盐准运证。
申请理由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申请材料欠缺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20个工作日完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