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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调控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局长,案情调查人员、合议人员、法规监督处复核人员、处务会参加人员、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不符合规定质量粮顶替符合规定质量粮,以陈粮顶替新粮,套取贷款利息、费用和差价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追回套取的差价,并处套取价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省储备粮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追偿损失,并与之解除省级储备粮承储合同。
1、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2、虚报、瞒报库存数量的;
3、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4、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5、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6、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
7、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8、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二)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损失、损耗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套取差价,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追回套取的差价,情节较重的,并处套取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以不符合规定质量粮顶替符合规定质量粮,以陈粮顶替新粮的,责令改正,追回套取的差价,并处套取价款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以虚增入库数量和成本、销售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手段套取贷款利息、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套取的差价,并处套取价款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上最高限额均不得超过五万元。
(三)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罚款:四、所需材料:
1、不执行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的;
2、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
3、省级储备粮财务账与统计账不符,财务账、统计账与库存实物不符的;
4、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无法自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5、拒绝、阻碍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省农发行、省储备粮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存在省级备粮经营管理违法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依照《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需填写《立案申请表》,经处长审定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并在下次处务会上通报。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接到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或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由承办人A负责,组织不少于2人的案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承办人A负责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审查
调控处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报分管副局长审批,未经分管副局长审批不得销案。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办人A起草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签,并加盖省粮食局公章。
2、承办人B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法规监督处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需要组织听证的,由法规监督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由承办人B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处罚意见,经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指定其他副处长审核;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或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签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规监督处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由承办人B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法规监督处牵头,调控处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黑龙江省粮食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lsj.gov.cn/),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分管副局长批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4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省粮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省粮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
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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