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食检验人员资质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农村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或处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十九条规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二)省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权限的公告》规定:“省粮食局: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粮食收购,陈化粮购买,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资质”
三、条件和标准
申请粮食检验人员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色觉、味觉、嗅觉、听觉正常;
(三)熟练掌握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四)实际操作符合检验技术规程;
文化程度、体质、技能以证书和证明为准。
四、所需材料
(一)能证明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以上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过申请的相应专业粮食业务技术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近两年接受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技能考核合格的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
(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窗口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和申请材料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窗口自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至省局农村处。
(三)省局农村处承办人A自收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窗口上报的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予资质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全国统一样式的粮油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资质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人A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在黑龙江省粮食局网站(www.hljlsj.gov.cn)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粮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粮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粮食保管、防治、烘干管理技术人员资质审批流程图
粮食检验技术人员资质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