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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粮供应站资格及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现场勘查人员、分管副主任、处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0项规定:“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军粮供应站资格,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依法取得粮油经营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符合以下标准:
1、有完备的军粮储存、供应、服务等设施设备和经营场所,具有符合国家成品粮油储存条件的仓库;
2、执行省级军粮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实行定岗、定员、定责管理;
3、具有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文化素养较高、熟悉军粮供应政策、有事业心的职工队伍,主要业务人员须经省以上军粮管部门的培训,专业人员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严格执行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履行上报各种报表、管理军粮供应证卡等义务;
5、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有关保密规定。
(二)申请军粮委托代理资格,须为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粮油经营资格和卫生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符合以下标准:
1、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20吨以上成品粮油储存能力并符合国家成品粮油储存条件的仓库;
2、具有政治素质较高、有事业心的职工队伍,主要业务人员须经省以上军粮管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3、严格按照委托部门要求,履行上报各种报表、认真填写和管理军粮供应证卡等义务;
4、严格执行军粮供应有关保密规定。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军粮供应站资格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5、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
(二)申请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长期租赁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当面收取受理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承办人A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承办人A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A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面告知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将书面审查报告上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指定承办人B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进行现场勘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现场勘查报告。
(二)召开处务会,根据书面审查报告和现场勘查报告集体研究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主任无法审核,由主任指定人员审核;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或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签批。
(三)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军粮供应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准予许可的单位核发资格证书。
(四)承办人A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在黑龙江省粮食局网站(www.hljlsj.gov.cn)长期公布,
许可结果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粮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粮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军粮供应站资格及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审批流程图
军粮供应站资格及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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