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
和大豆收购等有关政策宣传提纲
为切实保护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关于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9]242号)、《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家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4号)、《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3号),明确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等有关政策。为了增加收购政策透明度,便于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粮食收购的具体政策,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
(一)临时收储品种和价格。国家在我省收购的2009年新产玉米和大豆,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每市斤0.74元,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生霉粒不超过2.0%。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每市斤1.87元,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玉米、大豆收购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非标准品玉米和大豆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为保护农民利益,对玉米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只实行扣量,不再扣价,即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14.0%)、杂质(1.0%)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加量。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价、不扣量。
(二)入库粮食质量。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是2009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对实际收购入库玉米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合格后入库储存。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同等级、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
这次收购入库的大豆为2009年国产新大豆,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大豆不得入库。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及直属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收储库点要采取措施,加强大豆收购监管。严禁从现有库存陈大豆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国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一旦发现疑似国外转基因大豆,要暂缓收购,并报省农委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进入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购政策执行主体。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9] 242号)规定,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政策执行主体为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本着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增设收购网点,扩大布点范围,方便农民售粮的原则,选择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有一定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的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任务,确保储粮安全。指定收储库点名单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提出,正式商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购资金。省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解决2009年生产的玉米、大豆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烘干费用),由收购所在地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指定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五)财务处理。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烘干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玉米、大豆收购费用为2.5分/斤,玉米烘干费用暂按2.5分/斤,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包干。对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要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保证企业收购需要。
(六)收购粮款结算。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指定收储库点对农民交售的玉米和大豆,要及时结算粮款,坚持户交户结,不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或提等提价、不得代扣各种款项,不得将粮食收购资金挪作它用。
(七)统计处理。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的执行截止期为2010年4月底。统计处理按国家有关统计制度执行。收购期间,指定收储库点要将收购进度抄送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将玉米和大豆的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
二、配套政策
(一)大豆品种。国家今年将对东北地区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和年大豆压榨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在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限内,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临时存储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中央财政根据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实际收购及加工数量,一次性给予费用补贴每市斤0.08元。在此期间,当市场价格回升到平均每市斤1.97元(国标三等)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
(二)玉米品种。国家今年将对南方16个饲料消费省(区、市)指定企业,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内,到我省按照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采购的2009年新产玉米,中央财政将按收购数量给予每市斤0.035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在此期间,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0.80元(国标三等)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
(三)水稻品种。今年国家继续实行东北粳稻(粳米)入关运费补贴政策。对关内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补贴期限内到我省采购并外运入关的2009年新产粳稻(粳米),中央财政给予铁路运输每市斤补贴0.03元,铁水联运和公路运输每市斤补贴0.07元。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配合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指导、督促指定收储库点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送粮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一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和新标准的宣传,做到粮食收购政策家喻户晓。要在粮食收购过程中,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新的质量标准,引导农民适时适价卖粮。
二要全面强化服务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措施,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针对今年我省粮食水分普遍偏高的实际情况,帮助农民算细账,突出抓好农民粮食产后减损、提质增效和农民高水分玉米庭院降水工作,引导农民卖好粮,实现提质增收。要向农民介绍清楚大豆品种国家只收购符合标准的等内粮,对实际水分和杂质超过标准规定的,要指导农民采取晾晒和清理措施,将水分和杂质降到收购标准以内,以防退车。
三要维护好粮食收购秩序。要协调收储库点与收购范围的乡(镇)政府、农场搞好衔接,摸清余粮数量和质量底数,合理安排农民送粮日期,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
四要主动接受监督。指定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设立样品台、咨询举报电话,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五要抓好政策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国家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并要协助中储粮直属库搞好收储管理,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和储粮安全。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收购区域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期间开展对国家临储粮指定收储库点、大豆压榨企业和为南方饲料加工企业收购玉米的企业执行国家临存粮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将国家给予农民的好处落到实处。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秋粮收购顺利进行。